高雄海關集體收賄 前課長重判14年
前年爆發高雄海關集體收賄案,高雄地院部分審結認定前高雄關業務二課長吳明聰等13名關員,為護航業者快速通關長期收受賄賂,貪污犯行明確;但吳明聰因否認罪刑,雖然他收賄不到6萬元仍遭判刑14年,褫奪公權5年;其餘關員偵查時認罪且繳回不法所得獲輕判緩刑,仍可再上訴。
2013年4月18日,高雄地檢署偵辦海關貪瀆案展開第1波追查後共發動7波搜索,搜索多達170處所,詢問人數1000餘人次,裁定羈押被告多達44人,交保75人次;陸續偵結起訴4次,認定海關員收賄總金額逾1867萬元,起訴關員43人、標檢局3人、廠商17人。
判決書指出,東南亞進口貿易商吳震煌為避免貨物進關查驗,因搬運受損及能快速通關,自2008年起委由報關行現場負責人先行支付驗貨關員每張C3進口報單4000元至8000元不等賄款,收賄關員則扣除5至6成款項後,將所餘賄款交予驗貨課總務轉交課長、股長收受。
另家報關公司則因貨櫃內品項繁雜,為避免驗關員開櫃查驗拖到通關時間,也自2008年9月起按每只貨櫃3000元至1萬元不等行賄。
法院審理,12名關員郭志峰、徐國雄、林清昌、李信良、李源興、李建模、林定諭、林俊銘、林承賢、謝柏毅、蔡明憲、林正順等人,因偵查認罪並繳回所收受賄款,檢方建請法官輕判,1審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2年,並宣告緩刑2年。
但業者與到案關員均指證吳明聰參與集體收賄,吳卻矢口否認辯稱是檢方押人取供;合議庭查出,業者吳震煌供稱至少3次當面交付2萬元給吳明聰。
再加上當時台北關呂財益貪污案件爆發,吳明聰惶恐不安,曾於2011年8月間將2萬元交給同事,轉手退還業者,檢調監聽時也獲得「吳明聰會收錢」等情資,認定吳男收賄事證明確,吳雖收賄款項不到6萬元,仍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