割喉案自首配合殺人計畫「不應減刑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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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人犯有無自首、精神狀況是否正常,都是判刑時重要參考依據,士林地檢署認為,龔雖符合「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」要件,但他自首只是配合既定的殺人計畫,根本不是出自內心的悔悟,刑法又已修法改為「得」減輕其刑,因此檢察官判斷不應據此減刑。
龔重安陳述,二年前買了行凶的菜刀,當因「時機未到」才沒動手;殺害劉小妹妹前兩天曠職,萌生殺人意念。兩天來,他騎車繞經北投、士林區多間學校和補習班,最後回到母校他曾就讀的六年一班教室前,看到從旁邊音樂教室走出的劉小妹妹,他覺得「時間到了」。他說曾有自殘念頭,因怕痛而放棄,曾為了紓壓把家裡的小狗重摔虐死,但效果不大,決定改殺人。
檢方指出,龔重安在殺害劉姓女童後,曾以含糊的聲音打電話報警「我這邊殺人」,一一○勤務中心一頭霧水,一開始也搞不清楚文化國小在哪裡,龔還指點一一○「打電話問光明派出所比較快」,雖符合自首要件,但他只是配合既定的殺人計畫而報警。
士檢指出,「兩公約」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對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可以判死,龔重安為了紓解壓力,故意殺害八歲女童,恣意剝奪他人生命,自然屬公約所稱的情節最重大之罪。